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打软件侵权官司证据保全最关键

日期: 2012-02-13 08:56作者:admin


打软件侵权官司证据保全最关键:谈软件侵权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脆弱性、易复制性、载体易发生变化的特点,所以常被他人解密,发生软件侵权行为。很多企业未能以软件侵权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使损失扩大。实际上,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这一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完备的,权利受侵犯的企业只要及时有效地进行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然后再进行诉讼往往能够使合法权益获得保护。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案例

 

掌握核心技术即辞职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两被告人段彤、胡志水原本都是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任子行公司)的员工。任子行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2000年7月,段彤进入任子行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市场销售工作。同年10月,胡志水亦受聘于任子行公司,主要负责“任子行互联网管理系统(企业版)”的开发工作。当时,任子行公司的技术人员将刚建立的“企业版”的框架及核心代码都交给了胡志水,由其继续开发研制。随后,任子行公司有意将胡志水培养成项目经理,并于2001年2月初将包括“互联网监控器家庭版”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应有程序代码一次性交给了胡志水。

但出乎任子行公司意料的是,在掌握了公司软件开发的核心技术后不到一个月,胡志水就提出辞职,在挽留无果后,胡志水于2001年3月9日正式离开任子行公司,而段彤也于11天后辞职离开。

自立门户过河拆桥

原来,在胡志水提出辞职后,段彤立即与胡志水联系,提出合作成立公司开发软件,双方一拍即合。2001年3月29日,两人正式成立“深圳大拇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以任子行公司的互联网管理系统为基础,进行修改后,形成了“大拇指互联网管理系统”系列软件。据任子行公司称,段彤在辞职时,未交出在公司期间的所有客户资料,在其自立门户后,还找到老客户将任子行公司已经销售但是还没收款的软件卸载后装上自己公司的大拇指软件。此外,胡志水在辞职后,故意拖延移交时间,使任子行公司的开发工作严重滞后。从2001年5月开始,两人开始以大拇指公司和深圳市易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段彤在任子行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时建立的渠道开始大肆销售“大拇指互联网管理系统”的校园版和企业版。从2001年5月至2003年1月,大拇指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48万余元。

软件评测证实侵权

在市场上出现大拇指软件产品后,任子行公司立即购买并进行相关的评测。根据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的评测结果显示,“大拇指”软件的相关文件生成时间在对应的任子行文件之后,大拇指与任子行三个样品文件OUTREPORT.DLL调用的系统文件内部函数名称完全相同,可执行程序部分相同,其他文件、可识别源代码等也存在很大部分的相似性。

公诉机关还从购买大拇指软件产品的学校和企业了解到,大拇指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中存在任子行公司软件开发人员故意留下作为版权标识的特殊字符串记号及任子行公司的字符注释,也出现了公安部门提供给任子行公司的有害站点数据。这些都是任子行公司独有的,即使是使用相同的开发工具也不可能出现。2003年1月,大拇指公司因涉嫌侵权被深圳市文化局查处。

在昨天的庭审中,两被告人均表示认罪。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大拇指公司和被告人段彤、胡志水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被告单位大拇指公司罚金10万元,两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9个月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