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法院如何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是目前在计算机侵权纠纷中比较重点的一个问题,在早前我们发布了文章: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技术分析说明( http://www.0755lvs.cn/计算机软件律师/20120229429.html)从技术的角度进行了基础的阐述,而我们今天所罗列的是在法院层面的判断标准:
法院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计算机软件相似性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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