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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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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对打假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 打假” 法律或法规,但紧密围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之立法目的,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打假法规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的规定;其二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即关于假冒商标、专 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犯罪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掩盖商品的本来面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伪劣商品犯罪中的“ 商品”, 是指具有相对确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

首先,商品不完全等同于 产品,产品是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而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只有用于交换的产品才具有商品属 性。因此,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尽管质量低劣,只要不用于交换,不在市场 上流通,就不能构成犯罪。其次,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 制,即必须是经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此外,随着第三产业、信 息产业的发展,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范畴将不断扩大,除有形商品外,一 些无形商品也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指的伪劣商品,包 括“假冒伪”商品和“劣”商品。“假”与“伪”词义相同,“冒”侧重于 “冒充”之意,但亦含“假、伪”的意义。“劣” 主要是从商品内在质量的 角度描述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


1997 年《刑法》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并充分吸收近几年打假工作的实践经验, 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作为第一节规定下来。1997 年《刑法》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 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科学、严密,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新刑法考虑了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以犯罪对 象为标准,对一些常见多发的伪劣商品犯罪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具体用 11个条文规定了九种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 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 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比较细致的 法定刑和比较具体的量刑标准。一方面,对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规 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并对一些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犯 罪规定了死刑。另一方面,针对伪劣商品犯罪的营利性特点,对所有该类犯 罪都规定了财产刑,并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和数额标准,对一些犯罪行为规定 了单处罚金的刑罚,体现了打罚结合的原则,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利益上占便宜。

第三,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生产、销售各类伪劣商 品,也可能构成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犯罪中的个人相当之刑。实行“双罚制”,有利于 加强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防止某些个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犯罪活 动,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第四,新《刑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刑法不同于以往以 “违法所得”作为罚金数额计算标准,而是以“ 销售金额” 作为计罚标准。 其原因在于,“违法所得”这一概念是指经营数额、还是指获利数额,很不 明确。如果将“违法所得” 等同于“ 获利数额”,就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 因为在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可能借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并未获利,甚至亏损等等”。但是,这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同等条件 下能够“获利”的情况小,如果仅仅因为未获利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明 显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违法所得” 又不完全等同于“ 经营数额”,当行 为人已经将伪劣产品卖掉的情况下,“违法所得” 就是“ 经营数额”;但在 行为人生产的伪劣产品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去,或者刚刚购进大量伪劣产 品未来得及卖出就被查获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无违法所得,但有经营数额。 不容置疑的是,即使没有违法所得,有关人员的责任亦应当是在所难免。因 此,刑法以往规定的“ 违法所得” 这一概念不太科学,新刑法将其修改为 “销售金额”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认定。

总之, 1997 年《刑法》在吸收有关伪劣商品犯罪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 上,在总结长期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近几年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的体例、统一的编排,将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的规定纳入到刑法典中,实为我们的打假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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