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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0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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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工作的行政程序及应注意的事项

 打假工作的行政程序


打假操作中,行政程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而行政打假对整个企业打假过程可以说是具有及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后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中,可以更好的进行提交证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打假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所出示的行政处罚书,可以让企业打假的过程直接进入诉讼索赔的阶段。实际企业打假中,很多案件的第一阶段也是按照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操作。现就行政打假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一)行政打假工作程序

打假工作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1. 打假工作行政程序的原则

程序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罚教结合,是打假工作行政程序的重要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从广义上讲,程序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打假行政执法工作要有法定依据,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要合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及其管 辖权要合法;其次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包括打假案件的受理、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等)要合法。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就没有效力。因此,程序法定是打假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原则。

(2)公正原则

公正被认为是打假执法者所应具备的品质,意味着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偏袒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公正原则已被法制国家所认同,并广泛适用于行政法。其内容主要是:打假调查,认定客观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要尽可能地依法取得侵权证据,为公正实施行政处罚奠定基础。


第一,被控告的人必须知悉对其 控告的性质;
第二,被控的人必须有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三,打假执法机关必须公正。公正的特征是:(1)要防止偏听偏信,(2)要举行公平的听证。 公正的标准是:(3)凡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不能由本人自断;(4) 必须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总之,公正是带有普遍性的要求,是不能违背的。如果公平的打假执法形象树立不起来,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信就不会树立起来。

(3)公开原则

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执法原则。所谓公开,从广义上讲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要公开。这就是说,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设罚的规章,一定要让社会公众所知 悉,即要通过一定形式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是指打假执法 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要公开。重大的打假案件的处理决 定要由有关执法机关集体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 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

(4)过罚相当原则

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在最初设定行政处罚时就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予以规定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要求打假执法机关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决定处罚时要严格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即打假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行政处罚。打假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

( 5)罚教结合原则

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教结合原则是打假执法工作应严格遵循的原则。



 2. 打假工作的具体行政程序

(1)行政处罚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各类行政处罚,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打假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根据《产品质量法》及 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打假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授 权某些组织实施打假执法行政处罚。

(3)打假执法案件的管辖和适用

“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是确定打假执法活动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即对 假冒伪劣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打假执法职能部门管辖。对管 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打假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打假执法案件的受理和行政处罚的适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 外,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年龄和从轻或减轻 行政处罚的情节。

(5)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产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打假执法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 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打假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争辩。打假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打假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打假执法简易程序

打假执法简易程序也就是现场处罚程序。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据,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打假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对现场处罚决 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打假执法一般程序

打假执法一般程序是指除现场处罚的打假执法案件外,其他一般案件所 适用的程序。这类案件主要包括处罚较重的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当事人 对执法打假人员给予现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致使打假执法人员无法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打假执法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制作调查或检查笔录; 视调查结果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

(8)打假执法听证程序
 
打假执法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特殊( 别) 程 序,是指打假执法机关在作出查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打假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由打假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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