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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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鉴定内容,委托人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不同的鉴定材料。鉴定的一般范围如下。


 (一) 接受鉴定委托


     1.所有工作人员在接到鉴定的咨询电话时,需积极、热情、全面地回答询问人的问题。
     2.对于解决技术问题需其他单位协助的(如需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需在接受委托前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以免退委托的现象发生;如因地域原因无法进行检验检测,在如实回复询问人的同时,尽量向其推荐可解决问题的地方和方法。
     3.在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时,由其出具《鉴定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应要求委托单位写明鉴定主题。
     4.我中心可受理的委托主题如下:

     (1)商业秘密类案件: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具有经济性、实用性;被控侵权方的信息与权利人的非公知信息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他。
     (2)专利类案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公知公用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其他。
     (3)商标类案件: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其他。
     (4)著作权类案件:作品的原创性;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其他。
     (5)技术合同类案件: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等合同的技术成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存在重大技术缺陷;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所交付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所做的技术指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其他。
     (6)其他类案件: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其他。

     5.相应于上述委托主题,委托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列出移交材料清单:

     (1)商业秘密类案件:权利人对非公知信息的主张及说明材料;权利人相应于非公知性主张的客观材料;被控侵权人的相应客观材料;被控侵权方提供的、用以否定非公知性的公开资料;说明文件;其他。
     (2)专利类案件:权利人专利文件;权利人相关说明;被控侵权人相应材料;被控侵权人相应主张;相应于公知技术抗辩的客观材料;说明文件;其他。
     (3)商标类案件:权利人注册商标样本及产品;被控侵权人相应产品;说明文件;其他。
     (4)著作权类案件:权利人的作品;被控侵权人的作品;说明文件;其他。
     (5)技术合同类案件:合同;相应技术材料;相应主张;其他。
     (6)其他类案件。

     6.除单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外,我中心接收的移交材料应为经过庭审质证的材料,或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侦察过程中取证的材料,我中心不接收单方当事人私自提交的材料。


(二)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

     1.接受委托后,个案负责人应认真整理移交材料,依技术所属的领域,确定适合的专家以及检验检测单位;对于法院委托的民事案件,应确定《预选专家名单》,该名单应包括专家姓名、单位及职称,并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征求各方当事人的回避意见,并将回避结果通知我中心。

     2.我中心根据鉴定工作及委托单位的需要,聘请至少3人(含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所选专家应以专业技术领域为主,以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为辅。

     3.所聘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4.如需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个案负责人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将产品送检,并取得检验检测结果文件,同时加盖相关印章。

     5.如鉴定工作需进行现场勘验,个案负责人应在与委托单位协商好勘验细节后,陪同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代表前往现场进行勘验;个案负责人在勘验现场需及时记录勘验结果,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现场勘验纪录》。

     6.个案负责人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文件材料送交鉴定专家,同时送交《专家邀请函》;《专家邀请函》应明确委托单位、委托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要求等内容,同时要求专家签署《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应包括本人不具备法律要求回避的情形,并愿意对在鉴定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等内容;如委托单位有特殊保密要求,个案负责人可要求专家到本中心阅看相关的材料,并不得记录、复印。

     7.如委托单位、当事人要求在鉴定会议召开时进行陈述,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如专家认为需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个案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单位联系;原则上,各方当事人陈述时间不超过一小时,且双方应同时到场,分别陈述。

     8.在鉴定会议召开时,个案负责人应先向专家小组阐明涉及的法律原则。

     9.会议结束时,个案负责人应起草《专家鉴定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专家在签名;如果专家意见无法统一,应在《纪要》上作出清楚的说明。

     10.鉴定会议后,个案负责人应根据《纪要》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在鉴定会议上的发言,撰写《鉴定报告书》初稿;初稿完成后,应征求有关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将《鉴定报告书》送鉴定工作负责人、中心法律顾问和中心领导审阅修改。

     11.在各级审查结束后,个案负责人可打印《鉴定报告书》正本,并应委托单位要求,在报告书的最后一页由全体专家签字;个案负责人应在《鉴定报告书》最后一页加盖中心印章,并对整份《鉴定报告书》加盖骑缝章;《鉴定报告书》正本的份数应为委托单位所需份数加中心留档份数。

     12.个案负责人在出具《鉴定报告书》后,应及时在中心的发文本上登记;委托单位委托时提供的材料一般应予退还,但个案负责人应用复印等方式保存部分材料,以备日后查档、质证工作的需要。

     13.上述工作完成后,个案负责人应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按照中心要求及时归档。


(三)《鉴定报告书》的撰写要求

     1.《鉴定报告书》应按照统一体例撰写,行文顺序如下:鉴定委托单位、鉴定受托方、鉴定职能依据、鉴定工作程序、报告书正文、鉴定结论,必要时应一并提供报告书附件。
     2.在“鉴定委托单位”部分,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委托文号。
     3.在“鉴定受托方”部分,应写明我中心的名称和地址。
     4.在“鉴定职能依据”部分,应写明依据文件。
     5.在“鉴定工作程序”部分,应写明接受委托情况、接收文件清单、专家小组构成、检验检测情况、勘验情况、会议召开情况等项内容。
     6.在“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判断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技术内容及分项结论;各类案件对双方技术方案的描述都应写明出自何份文件或产品等出处。
     7.专利类案件应写明权利人专利的权利要求、分解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双方特征的对比等项内容;对等同或不等同理由的分析应恰当充分。
     8.商业秘密类案件应写明权利人所主张的非公知信息、该信息的公知性判断、被控侵权人的技术信息、双方信息的对比等项内容。
     9.以图形作为鉴定主题的鉴定报告应尽可能将相应的图形作为报告的组成部分,如商标类鉴定、外观类鉴定、美术作品鉴定等。
     10.软件类案件如无法打印相关程序的,应以光盘或软盘的形式提交报告的附件。
     11.在“鉴定结论”部分,应以《纪要》的结论性意见为基础,简明扼要的阐明结论。


(四) 出庭质证

     1.我中心在出具《报告书》后,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参加质证工作。
     2.委托单位要求书面质证的,个案负责人应在征求专家组的意见后,出具《质证意见书》。
     3.委托单位要求出庭质证的,一般由个案负责人和一名专家共同完成,除非委托单位严格要求多名专家进行质证。
     4.在出庭质证前,个案负责人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书面意见,以供质证专家参考。
     5.在出庭质证前,个案负责人应再次向专家强调鉴定工作中所遵循法律原则,并与专家共同阅读存档材料,为出庭质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6.在质证过程中,个案负责人负责解答有关程序和原则问题,技术问题由专家解答。
     7.质证工作结束后,个案负责人可应委托单位的要求出具书面材料,并将该材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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