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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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商业秘密侵权证据调查方法总结及对比

企业如何应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发生?企业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调查?

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侵犯商业秘密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时候企业为了收集证据,企业要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完成。在深圳,包括福田经侦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都在积极的研究和实践针对商业秘密调查的可行性方案及技巧,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不健全局面,当然正在改变中;

企业在面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可采取的证据调查手段如下:


(一)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我所的知识产权律师部有着深厚的商业秘密侵权处理的办案经验,在过去的三年间已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涉及商业秘密诉讼案件5件,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调查案件共计超过十件,较好的达成了委托方的诉讼目的,并总结了我们自己的操办经验,以期更好的服务到客户;

(二)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上述四个办法中是目前比较通用的商业秘密调查途径,当然适用于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在这四个办法中,当事人能更好把握的就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委托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律师进行全程的法律诉讼行动,而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下设调查部,在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的带领下进行相关证据的挖掘工作,较好的解决了证据加诉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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