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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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在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取证中的作用、地位和工作方式

技术专家在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取证中的作用、地位和工作方式 

     
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足以为法院执行商业秘密诉讼取证和证据保全裁定提供充分的支持,尤其是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解决法官对技术问题尚未全面审查、对技术不了解的问题,导致取证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为此,吸收技术专家参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是目前司法界比较热议的一个问题;

聘请专家协助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是审判人员不了解专业技术的客观现实的必然需求,虽然目前仍缺乏法律规定,但是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早已采用了这种做法,并对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帮助。在是否准予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申请及是否聘请技术专家的问题上,要综合考虑原告权利的有效性和被告侵权的可能性,还要考虑涉案技术的复杂程度,并根据现有证据初步查明被告是否获得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是否在自己的商业竞争行为中有机会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等。 

由于专业技术知识的限制,仅仅由审判人员单独进行侵犯商业秘密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可能无法保障调查、保全证据的效果。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专家协助取证的具体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实践中很多法院采取了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取证的做法,取得相当成效。 
     
有相关的专家同意法院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涉及商业秘密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审查、裁决执行,并可以委托专家采取必要措施。法院应当对专家提出保密要求,应当从法律上指导专家理解取证的目的、合法性问题等。技术专家的地位,应当属于法院辅助人员,其活动应当完全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其后果和责任也应当由法院承担。 
     
技术专家应当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在技术专家协助参与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应当确保专家始终与法院一样遵守公平、公正的要求。专家的产生过程要公正。现阶段,可以通过一些权威的行业协会或官方组织推荐,并要求专家签署制式完备的关于专家权利义务宣告的书面文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库。在确定协助法院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专家时,还要考虑专家是否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确定了参与协助的专家后,法院应当和专家签署协议,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专家违反工作要求泄露了当事人商业秘密或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可以请技术专家一起研究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思路、方式、步骤等,确定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对象及采取的方式。在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技术专家的身份。技术专家可以指导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也可以按照法院要求采取勘验、拍照、制作笔录等方式提取或固定证据。在形成的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书面文件上,技术专家应当署名。 
     
在专家参与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注意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防止保全措施不当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要防止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专家参与下取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也要经过庭审中公开质证,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专家可以出庭就调查或保全证据的范围、方式、过程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当事人也可以就上述方面向专家提出询问。但专家不能就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问题发表意见。 
     
上海市的一些做法。例如,技术专家要佩戴专家胸卡以区别于法官,同时,向被告彰示技术专家并非原告方人员;技术专家还要签署保密承诺书,以承诺遵守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专家仅可针对技术问题发表指导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意见,不能就任何有关法律判断的问题提供建议等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强调,一是要有一个快捷顺畅的渠道来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向法院表达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请求,特别是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目前往往由立案庭负责处理,立案庭的办案人员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判断能力可能不及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经验丰富,在这种情况下,要采取措施保障审查和实施能够切实取得成效。

二是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实施中如何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不事前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能对法院产生误会;如果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能提前准备藏匿证据,使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无法真实发挥作用,这对于申请人的保护也是不完备的。因此,聘请专家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申请,确定申请的证据的证明内容与案件诉讼请求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盲目采取取证措施引发的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三是在专家协助问题上有一些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聘请专家费用的承担问题等,需要一个科学的制度进行规范,这样法院的做法才可以做到有理有据。 
     
         
知识产权法专家和资深法官均认为,由于审判人员技术知识所限导致商业秘密案件取证存在相当的难度;与会专家对于聘请技术专家协助法院审查、实施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措施,均持积极态度,但由于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具体规范,使各法院的做法不能统一。因此,通过人民法院的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将技术专家协助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逐步规范化,进而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是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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