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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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引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证据

 

2011年9月8日,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承办的“保护知识产权,助推创新驱动”研讨会在南京雨花台区召开,来自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学术界、企业界的代表,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与实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与会代表还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雨花行动宣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郑炜认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问题,可以合理引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收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犯罪行为暴露,其正当性得到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此种侦查手段在毒品、假币等犯罪案件侦查中多有运用,引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有效解决取证难问题。

对于这种诱惑调查的模式,在我们实际进行专利调查或商标调查中,有着大量的应用;在目前的侵权环境下,有效的发挥这种诱惑侦查的模式将能有效的获取相关的侵权证据;同时,检察院的态度更加肯定了这种知识产权调查方式的法律意义,更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维权的难点问题;

 

请查阅我们之前的文章:

再谈诱惑侦查、陷阱取证与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调查行动 http://www.0755lvs.cn/chanquan/20110523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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