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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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商业秘密律师为您详解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时效

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就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没有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想要做好,就要了解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到的各方面。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就是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者是商业秘密律师。他们在这方面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保密义务的一般可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权利人企业的员工,其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另一种则是除员工以外的,与权利人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如合作伙伴、供货商、客户等,他们对权利人承担的保密义务通常来源于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该义务的产生不以当事人间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限问题。对于第一种人,即权利人企业员工来讲,其不仅在其任职期间需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也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离职人员认为离职后,就不再受企业保密制度的管理,亦不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在其之后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质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引申出的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在企业未对员工离职后的相关行为进行约定,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而该离职员工又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即应认定该离职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来讲,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故企业为使员工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应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告知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将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对于第二种人,即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包括合作伙伴、货源商、客户等。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都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与上述对象建立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可知,即使合同当事人间未在合同上以明文的形式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成后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及保密义务作出约定,合同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上述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即表明,上述合作伙伴、客户等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即使未予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约定,其仍对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而该义务的期限,即使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根据后合同义务中的保密义务,自然也应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会给企业带来无法计算的损失,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并采取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当企业自身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时,就需要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我们的团队拥有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律师,从办理过众多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总结出一套适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咨询或者委托我所的商业秘密律师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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