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来为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这个道理并不复杂。复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才会有效的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实现公司激发创新的初衷。
员工提供创新成果,公司给予员工奖励,二者的交往也可以归结为两种行为:合作与背叛,按照上面的分析,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员工合作还是背叛的重要因素。日本东芝公司对发明的奖励分为几个阶段,提出专利申请给予5000至6000日元的奖金,专利获准之后主要再视技术使用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金年可达60万至100万日元。富士通公司给予员工的奖励也分申请时和授权后两种情形,该公司每年花在奖励员工发明创造的资金达10亿多日元。日本东芝公司和富士通公司通过区分申请时和授权后两个阶段来分发奖励,“‘授权后有奖金”的想法很显然能够对员工的预期产生非常积极的引导意义。那么中国的公司、企业应当如何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呢?
在中国,专利的申请与使用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提供技术交底书、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的商业应用。而专利又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三种类型。因此,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奖励的分发阶段以及分发数额需要做妥当的安排,方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
技术交底是形成知识产权的前提。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中,应当首先鼓励员工将其技术创新思路以书面形式描述出来。为鼓励员工进行技术交底,公司应当考虑在此阶段设定一笔奖金。只要员工提供了符合形式要求且具有创新技术方案的技术交底书,则公司即给予其奖金,奖金的发放与未来该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方式(例如专利、版权、技术秘密)无关,公司以此来鼓励员工积极提交书。
经过公司对技术交底书的分析,公司认为应当以专利方式进行保护时,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公司应当向员工发放专利受理阶段的奖励。由于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即可授予专利权,而发明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未来授权与否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这样,对发明、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当如何发放奖励就非常值得公司关注。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奖励的发放可做如下三种安排:一是区别受理阶段和授权阶段分别奖励;二是在受理阶段将奖励一次性发完,授权阶段不再发放奖励;三是受理阶段不发奖励,而是在授权阶段一次性发放奖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由于员工理性的自私、对公司信任的缺乏,以及自身未来留去的不确定性,员工倾向于选择不合作,因此,第三种方案显然不利于激发员工创新的积极性。若选择第二种方案,由于将受理阶段与授权阶段的奖励一次性发放,该奖励总金额可能高于发明受理阶段的奖励,也可能二者相差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基于当前私利和对发明未来授权的不确定性的担忧,员工也会选择背叛,而将创新性较高的发明创造选择作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报。如此分析下来,第一种方案最为合理。
在奖励金额的设计方面,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其受理阶段和授权阶段的总奖励金额应高于发明专利受理阶段的奖励金额。否则,实用新型的预期总回报必然低于或者相当于发明受理阶段的当前利益,此时,员工也会选择背叛,不考虑技术的创新性高低而直接选择作为发明申报。
另外,三种类型专利受理阶段的奖励金额应如何设计呢?考虑到创新性的高低,一般发明高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高于外观设计。当然,发明奖励不能高于实用新型太多,否则基于对当前利益的追逐和对未来不确定的担忧,员工必然选择背叛,从而会选择作为发明申报,至于发明能否授权则不去关心啦。
专利的商业化应用包括产业化、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以及诉讼三种。对于一项已经商业化应用的专利,其专利价值是可见的,通常里面必然蕴含了研发员工的创新价值在里面。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多多研发出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专利,为此,让员工产生商业利用的预期是必要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在专利的商业利用阶段亦应矛员工奖励,以激励研发员工着眼于商业利用研发相关具有高附加值的专利。
提到了对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的奖励,那么对著作权和商标应当如何给工奖励呢?从法律上讲,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后自动产生,无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确认。当然,在实践中,很多公司还是会把作品或者软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相关登记证书且登记时限很短。因此,对著作权的奖励公司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进行奖励:一是公司对员工交过来的作品或者软件经评估决定纳入公司著作权保护体系后或者获得登记证书后给予奖励,二是著作权进行商业化应用且取得经济效益后再行奖励。为鼓励员工参与公司或公司产品的命名工作,若员工所起的名字被公司采纳、且经过商标检索达到了商标注册条件,公司就应当给这样的员工发放商标奖励。由于商标能否授权的标准相对客观,可预测性较强,因此,可在商标受理后即给予员工一次性商标奖励。由于商标商业化利用的主要贡献来自于品牌推广人员或者市场销售人员,因此,商业化利用环节可以不给命名员工商标奖励。
当然,任何奖励都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种方式,知识产权奖励也不例外。若要员工对公司产生强烈的预期和依赖,从而促使员工在知识产权的建设方面与公司达成合作而不是背叛,精神奖励必不可少。国内外很多知识产权的精神奖励经验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和学习。如Qualcomm、Adobe、IBM以及国内的华为公司等都在公司内部设有专利墙。所谓专利墙就是将企业所获得专利在专利墙上进行展示,专利证书上载有发明人的姓名,采取这种方法对内可以提高各发明人的荣誉感,对外可以让参观者对公司肃然起敬。Microsoft公司则发给发明“专利石”( Patent Cube),其上印有发明人的名字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司的贡献增多,发明人引以自豪的专利石也越多。此外,有的公司则是提高福利待遇,解决户口问题、给予晋升,甚至封号发明大王等等。
综述如上,企业在目前市场竞争中应积极的挖掘创新并布局专利,而在此过程中,员工承担了大量的工作成分,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创新奖励制度对企业来说将会是保持动力的一个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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