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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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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侵权判断方法及法律诉讼维权应对经验总结

软件侵权判定方法,软件侵权形式

我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一直关注并深入发力研究软件侵权判定方法,从计算机软件侵权形式入手去分析和理解软件侵权及法律维权机理。为此,我们不断发布实务的办案经验,并从其丰富的实践中总结。结合今天的案例,我们总结一下长久以来办理软件侵权案件的软件侵权判断经验。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

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

这样讲其实还比较抽象,那么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接下来会详细给你们剖析如何认定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软件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是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这是著作权区别于其他法律保护方式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这一基本准则对于软件著作权同样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首要剪短便是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来排除掉软件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其次再来判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的表达”,一般而言,在认定软件侵权过程中,应当考虑从司法技术角度出发,注意吸收和适用国际上已经成型并形成相对完整体系的有关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理论和判断方法,其中 我们认为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法+排除合理解释”来识别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最为合适。

那么什么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法+排除合理解释”呢?

 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有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而不是以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造成实质性相似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侵权,其二是独立研发,开发者可能通过个人的研发形成与软件著作权人所开发的软件在技术等各个方面所表达出来的形式相似的软件,这并不属于软件著作侵权的范畴,因此软件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还需要满足“接触”的条件。而“接触”是指接触是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曾经有接触侵权产品的机会,即该开发者有“研究、复制对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机会,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法”是判断侵权人软件侵权的依据,但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自助研发的方式来或者和权利人相似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其获得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否则可以认定其为侵权。

软件著作权有着易复制的特点,相关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该软件的复制,即“接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获得的渠道视为非法取得,即构成侵权。权利人在对侵权人进行控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人有接触该软件的可能性,此后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侵权人,软件开发者应当证明其软件的合法来源,就必须证明其独立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等相关资料,这些都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这就是侵权人应当证明的合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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