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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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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诱惑侦查、陷阱取证与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调查行动

4月15日,检察日报社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打击与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讨会在深圳市召开。会议主要讨论了目前打假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和经验;在整个研讨会中,令我们格外关注的就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调查的部分,其中诱惑侦查或陷阱取证的方法又得深入的考虑:


“诱惑侦查”当用之有道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表现出隐蔽性强,犯罪现场流动性大,其中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不易收集、易毁损的特点,决定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和保全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侦查机关传统的“回应性”侦查手段又难以收集到犯罪证据。因此,实践当中,不少地方侦查机关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主动出击,通过特意设计创造某种场境、条件或机会,诱使存在犯罪意图的人利用为其创设的条件实施犯罪,以此达到人赃俱获的效果。“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措施多用于侦查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毒品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静村对这一问题发表看法认为,诱惑侦查目前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用得较多,理论上认为“诱惑侦查”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犯意诱发型”,一种是“机会提供型”,前者的犯罪意图是侦查人员“无端点燃”的,是一种侦查圈套,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应予明令禁止。但须注意的是,对后一类型,如果名正言顺地使用还有一些障碍必须解决。首先是立法上的障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诱惑侦查最明显的行为特征就是引诱和欺骗,侦查机关采用诱惑侦查措施于法无据,同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为此,徐静村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通过法律明确授权,为“诱惑侦查”提供正当化的制度保障,同时严格限制诱惑侦查的使用,以防止因为使用不当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首先,诱惑侦查的启动必须设置证据门槛,如诱惑侦查的启动必须是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且采用诱惑侦查有其必要性。其二,必须设置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建议对诱惑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其三,建立非法诱惑侦查行为程序性制裁机制,如终止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等。 

陈卫东对这一问题也表示出关注。他指出,由于“陷阱取证”很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须禁止自诉人使用“陷阱取证”,否则很容易沦为“非法取证”。对于“陷阱取证”在主体上应仅限于侦查人员。同时还应在立法上设立规制条件,西方国家有司法审查制度对“陷阱取证”加以控制,我国应当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方式。 

在本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中就已经讲述了陷阱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可见:陷阱取证方法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侵权证据中的应用依据及适用说明
本次研讨会再次提出对诱惑侦查和陷阱取证方法的思考是目前只是知识产权调查的大环境下所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方面企业需要利用证据进行诉讼维权,同时企业又无法真正采集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所以针对证据调查方法及法定要求是必须经历这个探讨的过程,以建立更完美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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