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4-11-04

浏览次数:0

关注微信

(扫描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3 1087 3110

免费咨询热线:0755 867 09 110

邮箱:amy2542@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合作作品、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说明及解析

合作作品、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说明及解析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同享有。确定什么是合作作品,除了符合创作人数及创作结果为作品的要求外,还应考虑:(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这是从作品创作的立意来说的,是说对于写一部什么内容的作品,以什么形式表现等由合作者共同商量,然后可以根据不同的分工来进行创作。合作作品的内容反映了合作者的共同意。(2)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即合作者都必须对作品的创作付出劳动。不论分工如何,这种劳动须含有创造性,不能将一些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也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
 
合作作品根据创作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不可分割作品和可以分割作品。—可分割的作品是指一部作品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如甲、乙二人合著一篇论文,二人商定立意后,由甲写第一稿、乙写第二稿,最后二人共同统稿,这篇论文就无法分割。《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类似民法中的共同共有。
 
可以分割的作品是指合作作品的作者各自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分开后仍能作为完整作品。如甲、乙、丙三人合写一部教材,根据分工每人负责三章,最后组成教材。在此,除了三人对这一作品具有共同的著作权外,人还可对自己所创作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这类似于民法中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但是各人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样才算是侵害了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举例来说,王某与李某合作首歌曲,王某作曲、李某作词。后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将自己所写的词更换,从使歌曲的格调降低。王某得知后表示不同意,李某称,他只是就歌词部分作了动,署名并没有变动。这个例子表明,李某侵犯了这首歌的整体著作权。因为这首歌自开始问世就是以曲词结合的形式出现,已深得听众喜爱,如果换词则破坏了原歌的词意,李某尽管没有对曲子予以改动,但却影响了整个作品的原有价值,从而也侵害了王某的著作权。如果李某将作品中的原词挪到其他地方使用,如出版诗集,则不会侵害整个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可见,对于合作发明的权利归属,法律规定以保障共同完成人的自然权利为主,以协议约定为例外。
 
因此,在职务发明与合作发明“竞合”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首先应从合作发明的角度来看,合作各方有没有协议约定,如果没有,则为合作各方共有。其次,再从职务发明人的角度来分析。此时,从发明人的构成上来说,合作发明的发明人中,有的为职务发明人,有的为非职务发明人。从权利人的构成来说,职务发明人所享有的那部分权利在可以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与单位约定归职务发明人所有,则该发明的权利共有人为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约定为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有,则发明的权利共有人为非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单位;如果约定为单位所有或者没有约定,则该发明的权共有人为非职务发明人和单位。也就是说,非职务发明人必然是权利人,而职务发明人与单位是否为权利人要视二者的约定。
 
另外,专利研发过程中的“外援”无论是职务发明人来邀请,还是本单位邀请,都不影响上述法律关系的定性。虽然在上述权属归类的过程中,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进行约定时,没有考虑到其他非职务发明人的意见,特别是其他非职务明人在受职务发明人之邀进行合作时,最终却发现该发明专利要由发明人和单位共享权利,非职务发明人往往会觉得不公平。但实践中,其他非职务发明人参与研发时,如果合作对方是单位,则自然不易引发争议,如果合作对方是务发明人,则其他合作方应当在合作时就明确该合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人与其单位对专利权利归属是否约定,如何约定等事项,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先做出协议安排,否则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只能尊重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约定。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明确了合作发明的定义及权利归属。但当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采取合作发明的方式进行技术研发时,双方或多方是不是必须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事先建立合作开发关系,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正常情况下,各方应当事先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作发明事项和权利归只要事先建立了合作开发关系,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终也可以依法确定共同完成发明的各方为专利权利的共有人。但如果合作各方没有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但有合作的事实,合作关系的确认应当以合作方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事实上的贡献为确定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事先有协议或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前提。只不过,合作各方事先对合作关系和权利归属做出约定,更有利于避免纠纷。
 
 
 
 欢迎您咨询我们的专家律师,免费热线:0755-8426 9119;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