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著作权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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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中制片者与编剧、导演、词曲作者等的权利分配说明


相对于其他作品,视听作品是一种较为独特的作品类型。根据创作者的人数划分,视听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但是与一般的合作作品相比,它又有突出的特点:它有众多的参与创作者,包括编剧、导演、布景、摄影、录音、服装制作、化妆、作词者、作曲者等,还有演员等表演者,而且他们的工作成果融为一体;它需要大量的投资,又有较大的市场风险;使用的方式与其他作品相比也不同,有特殊的商业运作模式。故电影行业甚至被当作“电影工业”,电影是“电影产品”。因此人们已同意这样的看法,即视听作品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并由特殊制度管理的合作作品。针对视听作品的特点,各国著作权法对其权属问题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尽管各国解决权属的方案不尽一致,但其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视听作品的参与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关系,致力于简化权利结构、明晰权利归属、确保作品得到方便简捷的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15 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首先,视听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是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其次,虽然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是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作为投资者的制片看享有;再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视听作品的作者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最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应该说,《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各主体间权属的分配和规定是清晰的,实践中也较少产生因具体界限不明而导致的困惑,遇到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即制 片者的著作权,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的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15 条的规定,视听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按通常理解,既然就某部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就其中部分当然也就应享有权利;而且从行文上看15 条只是规定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作者的著作权似不应,也不能妨碍、排除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就该部分作品行使权利。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著作权、表演者权一案即提出这个问题,法院对此作了判定。

案例: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 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1999 年,中国国际 电视总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出版了由 陈佩斯、朱时茂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8个小品的VCD 光盘。陈佩斯、朱时茂诉称,涉案小品由其创作、表演,其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涉案小品的VCD 光盘,侵害其权利。被告辩称,涉案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根据《著作权法》第15 条向规定,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仅享有署名权;其出版发行涉案小品的VCD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没有侵犯著作权之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的春节联欢晚会从整体上应认定属于电视作品,但是中央电视台对这一节目整体享有的权利,不能得出原告在该节目中丧失 其对小品享有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结论,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在中央电视台对整台节目享有著作权,原告对创作、表演的小品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小品制作专辑,不仅要征得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且还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这符合1990 年《著作权法》第15 条第2款关于电视作品中剧本、音乐 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规定的精神。

 在该案中,法院根据 1990 年《著作权法》第15 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应当指出,电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但其中的小品的著作权归小品作者享有;除非制片者与小品著作权人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认为制 片者当然享有小品的著作权。其次,他人要使用整台节目中的小品,不仅要征得制片者的同意,也要征得小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就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属于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直存在争议,不过应该说,如果联欢晚会构成作品的话,该判决则正确区分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关系。

因为根据 1990 年《著作权法》第15 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据此,剧本、词、曲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某部电影所创作,但也可以作其他用途,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剧本,另外制作唱片,只要不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他人欲单独使用剧本、词、曲,必须获得剧本、词、曲作者的许可。就整体著作权而言,制片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是,“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除非其获得了音乐作者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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