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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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反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博弈与企业运用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竞争与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市场就谈不到市场竞争,不能保证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人为消除市场中应有的竞争,是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是在损害市场经济的根本。反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包括排除竞争、阻止竞争的发生、及消灭竞争的存在和避开竞争;后者属于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从性质上属于反竞争行为,可反竞争行为不仅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回放


原告##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纯净水”的中型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厂为宣传其“活性水”产品,在公开媒体刊登整版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
 
2001年,原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上述广告对纯净水产品的贬低,严重影响了产品的销售,给我方造成极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害,请求立即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我方名誉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诉广告用语中对“纯净水”的贬低论述主要是依据了北京爱迪曼生物研究所所长李复兴教授的学术观点。因此该广告借用“专家指出”的方式对“纯净水”进行评价,采取比较广告的形式,是对纯净水商品信誉的贬低。该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论述,仅仅是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这种学术观点尚未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评定和认同,也未得到国家医疗机构的科学论证和临床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贬低纯净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社会效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的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兜底法”,在目前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形势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被人用作自我保护的最佳法律武器。因此面对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中小企业应该积极应对,不但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增强竞争优势,而且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譬如可以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即使遭受侵害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挽回自身遭受的损失。同时,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社会开放式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一般很难防范,因此还要积极准备对策以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经营者一旦遭受侵害,在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营协商无效的情况,首先可以请本行业的行业协调自律组织(譬如协会)出面进行调解;其次,如果调解无效,则应该申请由国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则应当向侵权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挽回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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