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1-06-11

浏览次数:0

关注微信

(扫描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3 1087 3110

免费咨询热线:0755 867 09 110

邮箱:amy2542@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商业秘密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保护中工商机关调查内容及原

商业秘密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保护中工商机关调查内容及原则说明


与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相比,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调查有其特殊性,除权利人和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外,工商机关兼有主动调查取证和对权利人及被申请人举证进行质证的双重责任。

质证不是获取新证据,而是根据证据规则即排他性规则,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的存在,对权利人和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进行排除疑点的认定工作。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机关的质证,当事人的举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工商机关在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引导当事人举证。工商机关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引导权利人和被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特别是对权利人主张其信息具有独特性以及被申请人主张反向工程获取信息等方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二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权利人和被申请人提出旨在证明对方不利的线索,工商机关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三是主动开展设计侵犯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主动调查应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防止包揽应由当事人举证的部分;
第二,防止片面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只对商业秘密和窃取、披露商业秘密进行查证,而对排挤竞争和经营状况未做查证,因此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经营活动所依据的方式、途径与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存在竞合,当事人双方经营项目或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等关键事实;
第三,对侵权人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时,要查证其经营中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且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比对,对二者的同一性或等同替代性进行认定。例如,在一起某塑胶公司诉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权利人未对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性质进行举证,而被申请人举证可以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取或者通过推断获取名单。工商机关主动对权利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把包含了特殊需求信息的“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从而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在实际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行政保护是一个简单有效的办法,在实际中有较多的采用,但由于涉及到专业技术、及处罚力度等问题,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时,我们会整体分析以决定是否采用行政保护措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