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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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证据核心解读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审查逮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重点:

一是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立遵循的法律逻辑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的保护条件,犯罪嫌疑人非法接触了商业秘密或者合法解除商业秘密但非法使用,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并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来源合法。
二是审查逮捕环节要重视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对重大损失的计算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事实
 
1、证明被侵犯对象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
 
(1)证明被侵犯对象为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证据主要包括:①记载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品质要求、技术标准、需求类型等特殊客户信息的纸质载体或数据存储介质(如光盘、电脑、服务器)等;②记载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的纸质载体或数据存储介质等;③其他纸质载体或数据存储介质等。
 
(2)证明该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的证据主要包括:①非公知性的技术鉴定意见或专家证人证言;②知识产权检索报告,证明涉案商业秘密之前未被文献公开;③权利人陈述,参与开发或知晓、管理商业秘密人员的证言,关于研发等商业秘密形成过程的书证或说明。
 
(3)证明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显示或潜在地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证据主要包括:①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经营的证据,如会计审计报告、销售合同等经营性材料、财务报表、集体经营或使用人员的证言;②权利人关于商业秘密价值的陈述、出具的说明材料及报告、客户证人证言等。
 
(4)证明权利人就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主要包括:①保密的规章制度、权利人所在单位员工的证言等,证明权利人在本单位制定实施的限定涉密信息知悉范围,对涉密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或提出保密要求,对于涉密载体采取的加注标示、设定用户密码或代码、加锁等物理保密措施;②犯罪嫌疑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或与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核实关于涉案商业秘密有无具体的保密义务规定、相关竞业禁止规定、限制解除条款、保密对价条款等。
 
实践中,对于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面对经营信息目前难以鉴定,需要进行司法判断,审查逮捕时应当引起注意。
 
2、证明亲发商业秘密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人陈述、报案记录,权利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员工、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侦察机关出具的案发情况说明等。
 
3、证明权利人系该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人的设计、实验、研发、技术、经营信息资料,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等;权利人关于信息的开发过程的书证和陈述;设计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计算机程序和开发资料。
 
4、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盗前、非法披露和使用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的图纸、生产的产品,披露商业秘密的出版物、文件或在互联网上予以披露的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招标投标书、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证据,犯罪嫌疑人利用商业秘密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发票、银行对账等。
 
5、证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信息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鉴定意见、技术查新报告、技术获奖证书、技术成果鉴定书、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报告等。
 
6、证明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
 
本罪重大损失数额为50万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损失2502案源或只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情形。
 
关于数额的证据主要包括:销售账本、凭证、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许可其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所获费用的银行往来凭证;证明权利人被侵权前后的销售数额凭证、审计报告;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财务支出账目;载有使用费的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费用许可合同;证明权利人破产的破产申请书、法院的破产裁定等;以及商业损失鉴定意见等。实践中,不同侵权类型下损失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审查逮捕时应当要求提供计算方法、依据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三种行为类型,证据情况分述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人陈述,被利诱、胁迫方的证言,录音、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在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涉案商业秘密载体等书证、物证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主要包括披露传播商业秘密的电脑勘验材料、别允许使用商业秘密人员的证言等。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证据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利人陈述,员工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在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涉嫌商业秘密的事务载体、书证、视听材料、电子证据及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掌握的技术信息与侵权人技术信息相同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对商业秘密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合同等。
 
除上述三种行为外,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留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对于此种“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的行为,蛀牙应对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作出判断。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商业秘密系权利人享有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明知自己无权仍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1、非法获取型
 
在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对商业秘密的来源、获取手段等的供述,被利诱胁迫对象的证言等,核实该商业秘密系其非法获得。
 
2、合法获取后非法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型
 
结合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离职协议、规章制度、权利人的陈述、有权掌握或使用商业秘密相关人员的证言、披露载体的勘验、被许可使用人的证言等,核实犯罪嫌疑人明知不得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仍予以披露,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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