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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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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中制造出产品的影响及拓展分析




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中
制造出产品的影响及拓展分析

 


一、制造出产品的影响


通常而言,方法专利中,虽然其权利要求限定的为特定的步骤或步骤顺序,但通常情况下,其权利要求中会涉及相应产品的原料、机械的部件构造等技术特征,因此,严格按照方法专利所限定的步骤或步骤顺序所得到的产品或达到的效果是特定的,因此,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一般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方法专利权的认定。


二、拓展分析


侵犯方法专利权行为的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此次本指南在共同侵权部分第108 条还规定了“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方法专利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的,上述行为人与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


上述共同侵权部分主要针对2001 年意见间接侵权部分的修改,上述规定也是我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能做出的最大努力。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规定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侵犯方法专利权案件中,上述困境显得尤为突出。


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简称泰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格力公司于2007 年 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710097263.9。2007 年 9月12日,该专利申请公开。


2008 年 5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入格力公司根据该《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方案部分和摘要做了适应性修改。2008 年9月3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97263.9,名称更改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其权利要求为:


1.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 MCU控制芯片根据 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


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定,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內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2.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


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l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3.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时间间隔为所述遥控器内部预先设定的恒定时间间隔。


4.根据权利要求 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调节设定温度的步骤通过操作所述遥控器上的“+”键和“-”键实现,


5.根据权利要求 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自定义曲线的过程中,如果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按任何按键、或者按下遥控器上的开关键或模式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


6.根据权利要求 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睡眠曲线的过程中,按下遥控器上的睡眠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改变睡眠模式。


7.根据权利要求 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按“设置”键,所述遥控器的主芯片从所述记忆芯片中调取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数据,并传送给所述遥控器的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从而查询用户所定义的睡眠曲线。


美的公司生产的KFR-26G/DY-V2( E2)型空调器所附的梦静星系列空调器使用安装说明书(共 33 页,版本号:GV2-01080226)使用部分第10-11 页对“舒睡模式3(用户可自行设定的舒睡模式)”的功能说明为:在舒睡模式3运行状态下,用户可自行设定舒睡时间、舒睡时间中每小时的温度以及换气间隔时间。


该模式下换气功能默认开启。按压“换气”按键,关闭换气功能,再次按压则开启。舒睡模式3 整个设定过程中,若用户 5秒内不能确认调整结果,遥控器将自动确认所有当前调整的结果,并发射出相应信息。舒睡模式3设置完成后遥控器将保存 当前设置并发射信息;再次启动舒睡模式3时遥控器将按上次设置发射信息,用户也可以根据需要做再次调整。


舒睡模式3运行过程中,直接按“调整”按键不可设置温度,只可查看空调器当前运行的设定温度。舒睡时间的设定:选定舒睡模式3后,长按强劲按键3秒进入舒睡时间设定状态。按压调整按键设定舒睡时间,调整的范围为7-10小时。调整完毕后,点按强劲按键确认。舒睡时问中每一小时的温度设定:舒睡时间设定完毕后进人舒睡的每小时的温度设置状态。


首先进入第一小时温度的设置,按压调整按键可调整温度,温度调整范围为17℃ -30℃。将温度调整到你所需要的温度后点按强劲按键确认即可进入第二小时温度的设定。依此设定每6小时的温度,直到舒睡时间的上限。换气间隔时间的设定:舒睡时间每一小时的温度设定完毕后进入换气间隔时间的设定。


按压调整按键进行调整,换气间隔时间调整范围为0-3小时,最小调整单位为1小时。换气间隔时间设定为o小时,表示换气功能常开。换气间隔时间设置在1-3小时范围内,每次换气的时间固定为30分钟。选定你所需要的换气时间间隔后点按强劲按键确认。


格力公司主张美的公司生产、泰锋公司以及国美电器朝外店销售的上述梦静星系列空调产品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其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2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其鉴定结论为:美的公司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 E2)]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包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2、4、5、6、7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的公司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专利方法,二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涉案专利是空调器的使用方法,而非空调器的生产方法,无法直接获得产品,因此该专利权的保护不能延及产品。


美的公司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方法,也没有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次,原审仅认定4款美的公司的产品在舒睡模式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判决第一项没有提及认定美的公司生产行为是否侵权。难道美的公司使用涉案方法、销售及许诺销售空调器侵权需停止,而生产行为不侵权无需停止?对此我方无法理解。最后,只有空调器的用户才会使用到涉案专利,美的公司不是使用者。


对于上述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制造具有“舒睡模式3”功能的空调器的行为,包含了使用被诉侵权方法的行为。“舒睡模式3”是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美的公司制造的空调器要实现这一功能,就要通过相应的设置、调配步骤,使空调器具备实现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条件,从而无可避免地使用到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22运行的方法,因此美的公司是使用者。


原审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使用格力公司的方法专利,包含了对制造具备“舒睡模式3”功能的空调器的行为的禁止。美的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舒睡模式3”的使用者的主张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评注:上述案件中,如欲完整覆盖权利要求 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需要美的公司与用户的分步骤完成,美的公司在整个被控侵权行为中,有证据显示的仅为美的公司制造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即涉案的空调器),而具体的温度。


设置及调试等步骤均需要由用户自行完成。通常而言,美的公司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提供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专用设备的行为,但是根据共同侵权理论,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需要认定用户的设置、调试等行为同样构成侵权,显然,由于用户的行为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目的”的要件不能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在上述困境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采取了迂回的战术,即径行推断“‘舒睡模式3’是一种控制 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美的公司制造的空调器要实现这一功能,就要通过相应的设置、调配步骤,使空调器具备实现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条件,从而无可避免地使用到控制 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22运行的方法”,然而,上述事实推断是否符合情理是值得提出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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