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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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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态样具有法定性,只有客观上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不存在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


目前很多国家也没有规定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TRIPS第26 条第1款规定,“受保护工业设计的所有者应有权阻止未经所有者同意的第三方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含有或体现为是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为复制品的设计的物品”,可见,其中也没有提及权利人是否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


对于是否应当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理论界尚有争议。有人认为,赋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制造有关产品时复制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为达到这个目的,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或者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足够了,没有必要限制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还有人将理由归为两点:一是只要禁止了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或者销售”的行为,就可达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二是事实上不存在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应当增加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用权”的规定,理由是:


1.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来看,尽管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在于其“主要是装饰性的”( primarily ornamental),而非“主要是功能性的”(primarily functional),但是,不可否认,很多外观设计产品不仅具有欣赏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这就使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成为可能。如某公园为经营目的而使用飞碟状外观设计游艇,招揽游客,以获得更多的门票及其他收入。


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会造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不完整,专利保护不充分,难以达到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或者销售”的目的。


如某人非法购得侵权外观设计产品并使用该产品,客观上因该产品富有美感而获得了更好的经济效益,但是,该产品外观设计权利人对该使用者并无法追究侵权责任,而且倘若该使用者拒绝提供所购产品的来源时,权利人仍无计可施。


如果该案涉及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则可通过对使用者的追责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可据此追究销售者和制造者的侵权责任。可见,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充分。


当然,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但是,前述争论无疑对推动外观设计权利保护立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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