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中侵权产品的出租认定
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一、概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的使用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应用,专利方法的使用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使用行为的本质是实现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
实现技术功能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种,使用者可以直接使用专利产品以使其技术功能得到应用,或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本条则是规定了另一种技术功能实现的方式,即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由承租人直接使用专利产品以使其技术功能得到应用。
对于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的认定曾经存在广泛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行为并不是专利法第1 1 条所规定的五种侵权行为类型,因此其不应当作为专利侵权行为处理。
按照这样的观点,侵权人可以轻易地通过“出租”专利产品的方式逃避专利侵权责任,最终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因此,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认定为对专利产品的使用符合专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二、侵权产品的出租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侵权产品的出租的认定
出租,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因此,出租需要以承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为对价,而出借则不需要使用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本条仅将出租行为规定为专利实施行为中的“使用行为”,出借行为则被排除出“使用行为”的范畴。
侵权产品的“出租”与传统意义上的“使用”之间的区别在于,侵权产品的“出租”涉及到两个意义上的“使用人”: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人”,即专利产品的出租人,其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在此处被定义为“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另一个则是实际意义上的“使用人”,即专利产品的承租人,其才是专利产品的实际使用人。
侵权产品的“出租”与“销售”之间的区别在于,尽管销售行为也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前提,但是买受人支付一定价款的对价为获得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承租人在支付一定价款后只能获得侵权产品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
(二)侵权产品的出租的法律后果
首先,尽管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被认定为对专利产品的使用,但是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必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譬如,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1 1 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出租其专利产品,或者出租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说,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并不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行为人即使将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其次,即使此类出租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也并不必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专利法第70 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而为出租行为的行为人,如果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尽管其出租行为仍然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但是却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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