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专利侵权行为中进口专利产品的认定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的行为。
一、概述
1984 年我国制定专利法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然而,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日益增加,不对“进口权”进行规定的弊端日益突出。
因此,1992 年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进口权”的规定,这是完善专利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当时在本条中将有关进口权的规定单独作为一款,亦即第3款。在2000 年修改专利法时取消了该第3款,将有关进口权的规定分别并入了本条第1款和第2款,使之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行为相并列,而不再是单辟一类。
二、进口专利产品的认定
(一)进口行为的对象
被进口的专利产品应当是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对于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和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来说,为了保护相关产品专利权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禁止这两类产品的进口很容易理解。
而对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进口行为的规制,则是将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延伸到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必然结果。对于专利方法来说,其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依照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使用、销售这类产品实际上是利用了方法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成果。
因此,当他人在国外使用该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然后将所获得的产品进口到国内进行销售或使用时,如果不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到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方法专利权人的利益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
(二)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指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
对于进口专利产品行为的认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指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不是指该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对于专利产品进口行为来说,专利产品的制造或者销售往往发生在境外,专利权人也有可能在境外就相关的产品或者制造方法具有专利权,因此专利产品的境外制造或者销售有可能也同样构成境外专利侵权。然而,这并非是本条规定所指情形,本条只针对专利权人在我国拥有专利权的情形。
(三)进口行为的认定
进口专利产品行为的认定,是将专利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的行为。如果专利产品是在国内进行生产制造,或者仅是在境内进行销售的话,不构成本条的进口行为。
三、拓展分析
实践中关于进口权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专利权人在我国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了一项产品专利权,该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并售出其专利产品(不论该专利权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该国家或者地区是否也获得一项产品专利权),其合法购买者将其购买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来,还是否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就是平行进口的问题。
按照我国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前提条件仅仅是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该专利权人在销售行为发生的国家或者地区是否具有就该产品获得专利权以及获得何种类型的专利权无关。
因此,上述合法购买者将其购买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来的行为符合平行进口的条件,不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 年 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自贸区内实行特殊的政策。在自贸区内制造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进口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了解专利律师服务范围 :http://www.0755lvs.cn/zhuanlizhishi/
了解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服务范围:http://www.0755lvs.cn/zhuanlizhishi/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