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 专利

编辑:乐辉游戏律师

日期: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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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中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共同侵权




 
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中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共同侵权
 


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出售的,如果被诉侵权人存在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以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或者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的性质在2009 年司法解释第12 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或者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属于专利法第11 条规定的使用或销售行为,如果该行为符合专利侵权认定的其他要件,其可以独立构成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如果该行为是由数人实施,且数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协作,一部分人负责制造另一产品,一部分人负责销售另一产品,因此,另一产品的制造人与销售人构成共同侵权。


除了上述本条适用的典型情形,即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出售的,另一产品的制造人与销售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情形,本条规定的适用还包括数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分工协作,一部分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专利产品,然后将该专利产品提供(譬如销售)给另一部分人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出售。


在这种情形下,涉及到两类行为主体:实施专利以获得专利产品的专利实施人(“专利实施人”),以及将该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第三人(“终端产品制造销售人”),只有这两类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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